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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 联 简 介
 
事 业 概 况
 
残 联 荣 誉
 
联 系 方 式
            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
(一)收费依据
  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(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)第30条
  二、《辽宁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〉办法》(1994年1月24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)第19条、第21条
  三、《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》(1995年6月28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)第13条
  四、《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暂行规定》大连市人民政府(大政发[1993]36号)
  五、《金州区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暂行规定》金州区人民政府(大金政发[1996]43号)
  六、《关于发布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国家财政部(财综字[1995]5号)
  七、《关于发布〈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大连市财政局(大财综字[1995]69号)
  八、《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》国家财政部(财综[2002]33号)
(二)收费范围
  金州区辖区内的国家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、企业(含三资企业、私营企业)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。
(三)收费标准
  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,凡安排残疾人数量达不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.7%的规定比例的单位,必须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。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,按金州区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60%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(四)收费程序
  1、 受理并核对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人数报表、残疾职工花名册;
  2、 核定缴费单位应缴就业保障金数量,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;
  3、 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;
  4、 收取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,并出具缴费凭证;
(五)其它程序
  5、 对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,将从滞纳之日起,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5‰的滞纳金。
  6、 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,将启动司法程序。
(六)收费单位
  金州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。
(七)收费时间
  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取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(八)收费地点
  金州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。
  (金州区胜利路417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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